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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间借贷的历史已久,自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对资金的需求也日益增多,由于金融资源的垄断,民营企业不易从正规的金融体系内取得贷款,只能向民间资金寻求帮助,民间借贷也慢慢活跃起来。从2008年经济危机开始,许多企业的资金链出现问题需要大量资金填补,企业只好给予较高利率的承诺,而负利率的持续,加上缺少投资渠道,民间富余的资金自然而然地大量涌向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得不到合理的引导,总是处在灰色地带,不能有效的发挥其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甚至对金融市场产生反作用,引起了社会的不稳定,民间借贷的发展和监管成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从案例开始引入主题,用大量数据对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剖析,阐述了现在民间借贷的优势及存在的缺陷及监管的必要性,结合现在的监管状况,主要针对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个部分是我国民间借贷概述。通过研究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不难发现生产型民间借贷是由金融垄断产生,且在负利率和高利息时代迅猛发展起来,具有广泛性、高利率性、隐蔽性等特点。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容易导致盲目的投资、产生借贷纠纷,甚至掩盖了部分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金融秩序,弱化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在不可控的状况下,民间借贷产生的负面效应要求必须对其实施合法合理的监管。第二、三部分是我国的民间借贷监管现状及缺陷分析。现在我国并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仅在《民法通则》里明确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并在《物权法》里规定了对债权履行不能时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且在《合同法》中明确,没有约定利率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我国法律在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的同时,也对民间借贷进行了一些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提出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超出四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并在《刑法》中对一些以民间借贷为名实施的非法金融活动进行了限制。与此同时,我国虽然整体上对民间借贷进行压制,但也通过支持民间金融、企业信贷和利率市场化来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第四个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从行业、政府和法律角度对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提出具体建议。扬长避短,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是重点,明确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范围及合理地限制超高利率,建立适用广泛的标准借贷合同模版,明晰民间借贷和非法金融活动的界限;为了更好地监管民间金融市场,应该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对参与民间借贷的机构设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备案登记,让非法金融活动无所遁形;为了完善整个金融市场,保障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还应当让更多小微企业能平等使用正规金融信贷资源,有效抑制高利贷的发生,对民间借贷在财税上实施一定的优惠政策,将民间资本引向实体经济,既可以为社会创造财富,又有利于民间资金的监管,同时,让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利率的高低也有利于民间借贷的长远发展;另外,设立民间借贷自律组织可以更好地服务民间借贷自由健康发展,也可以更好地进行内部监督和自我控制。加速建设金融法律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增加监管的有效性,才能更好地发展民间借贷,完善和稳定我国的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