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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在经济交易的过程中,无论财力还是能力都与经营者差距悬殊。我国一直将消费者视为弱势群体,我国相关法律也更加侧重于保护消费者权利。但是在消费者拥有更多权利的同时,消费者权利滥用的现象也在频繁发生,主要体现在消费者索赔权滥用与无理由退货权滥用这两方面。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了消费者具有要求惩罚性赔偿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具有无理由退货权利,但是立法者创设这些权利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同时,并没有规定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利益的驱使下,消费者滥用这些权利的行为时常发生,该行为不仅会侵犯经营者的利益,还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这与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应当从问题根源出发,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对消费者权利进行规制,以减少消费者权利滥用行为。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三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消费者权利滥用的基本理论。首先,定义消费者权利滥用的概念。其次,分析消费者权利滥用的主要类型和特征。接着,通过对与消费者权利滥用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概括和总结出消费者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方法。文章第二部分全面分析了消费者索赔权滥用和无理由退货权滥用。我国消费者权利滥用类型主要集中在这两方面,因此本文该部分重点介绍了这两种权利滥用的类型,并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消费者滥用这两种权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目前这两种权利制度的缺陷。文章第三部分主要提出对我国消费者权利滥用法律规制的建议。分析了我国消费者权利滥用法律规制的原则,统一消费者权利滥用之认定标准,针对我国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55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不足之处,提出关于消费者权利滥用规制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