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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周正庆在公开场合表示,为保持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的平衡,应引导银行资金合规入市,并提出组建证券融资机构的思路。业内人士对此相当振奋,更推断国内资本市场可能将出现证券金融公司的身影。与此同时,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建议中的证券金融公司试点,已得到监管层的高度重视和肯定。目前,证监会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做这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本文以此为契机,通过对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融资融券交易现状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系统论述了证券金融公司这一新型机构的概念、功能以及我国建立这一机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等,还特别就其制度构建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作了专门论述。证券金融公司,源于信用交易制度,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证券中介机构,在该模式中,证券商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政府部门通过证券金融公司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目前,我国国内券商的融券业务至今尚未完全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虽然新的证券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一限制,但是真正意义上的融资融券的出现仍然受到包括政府在内的多方势力的影响,带有极大的政策性。另外,有关业内人士表示,在我国目前融资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因此,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借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通道。事实上,建立新的融资渠道不但可以满足券商不断扩张业务的需求,对于改善整个社会的融资结构也意义重大:证券融资公司可以创造性地弥补证券公司现有渠道有效程度不足问题;便于实施有效监管;有利于贯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系。可以说,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