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谋权利——党政领导干部的一项政治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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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要在于建设一支坚定有力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在中国,党政领导干部的建设既关乎其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中国现代化发展方向。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与现代化建设的持续推进,中国发展到文明自觉阶段。国家将法治理念提升到了“宪法指导”的高度,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在于治理的主体,只有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起积极的政治责任,有效规范公共权力,让权力在边界内和轨道上运行,才能发挥党政领导干部撬动社会的“杠杆”效应,借此促进社会资源的自我优化,为人民谋权利。为人民谋权利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有其深刻的理论与现实依据,是党政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政治责任。为人民谋权利不能单靠一种制度的变化,单靠一种制度的变化难以发挥优良长效的效果,需要制度体系的整体协同建设。  就我国党政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主要分析了进出的非常态化、腐败问题及党政关系问题三大方面。一如林尚立先生在执政逻辑一文中分析到的,政治生活是围绕着政治权力展开的,后者是前者的轴心。早在19世纪,阿克顿伯爵就曾言明权力招致腐败。领导干部进出非常态化是腐败产生的原因之一,以帕累托的精英流动理论为分析框架,我们发现执政的精英与执政的非精英和非执政的精英之间的流动是政治稳定的前提,也是预防腐败的有效举措。腐败问题的发生还与本文研究的另一个问题,即党政关系问题密切相关,党政不分是腐败产生的自变量。早在政党产生以前就存在腐败现象,但党政不分的状态无疑加剧了腐败蔓延的程度。  政治权利是公民的法定资格,是公民维护利益的权利。政治权力由政治权利产生的,对政治权利负责,确认和保障政治权利的落实。法治中国的建设途中,随着公民社会的觉醒,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以权利的话语表达出来。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需完其进出机制;健全监督与问责机制;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自觉与自律。实现国家与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的转变,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权利,需要党政领导干部科学、民主、依法领导,进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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