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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绝大多数国家有关商标立法中的重要制度,根据我国《商标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其他人想使用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需要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才能使用,这便是我国法律对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商标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不难得出,商标所有人与商标使用人在达成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时,明确约定了使用许可期限的,在使用许可期限届满后,商标许可人有权收回商标。由此可见,《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者保护的价值导向及其具体规定,只是片面的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而对于商标使用者的利益保护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仅仅因为使用期限届满就牺牲使用者的巨大付出,并不符合其“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之立法目的,故有必要对我国商标使用者保护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商标使用许可有利于扩大商标影响力、提升品牌知名度、推广新技术、满足市场的需求及促进对外贸易。目前,许多商品上都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如王老吉、可口可乐等。正是因为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存在,商标价值或者由所有人创造,或者由使用人创造,也可能由双方共同创造。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商标使用许可及由不同主体创造商标价值的情况会更加普遍,归根结底是由商标资源的有限性所决定的。文字是商标标识的主要组成部分,而文字以及文字的排列组合的有限性也就决定了商标资源的有限性。同时,《商标法》奉行近似性保护原则,使用者凡是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可能被视为侵权行为。因此,随着注册商标数量的不断膨胀,作为使用者想要注册满意的标识作为商标并非易事。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就有可能与商标权人达成许可协议,这时使用者关注的并不是商标当时的名气,而是企业品牌战略推广的实际需要。所以,探讨商标使用者利益的保护,或者说,在商标使用期限届满后,设计出具有可操作性较强的相关制度对使用者的利益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对于预防类似加多宝集团“王老吉”商标悲剧的重演,改变目前社会上“重商标注册、轻商标使用;重商标数量,轻商标素质”这种盲目申请注册商标的不良现象的出现具有积极意义。这不仅是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乃至商业文化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本选题正是基于上述考虑,通过探讨商标使用者利益的保护问题,思考完善商标使用者利益保护的制度,平衡商标所有人与使用人的价值创造与利益分享,促使商标使用许可良性运作。本文共分四个部分,总的思路是“价值创造-利益分享”,即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终止后,如何平衡因行政程序获得的注册商标权利与因使用人的市场运作而产生的商誉权利。第一部分,简单介绍商标使用者的概念、类型后,由王老吉商标纠纷案案情切入话题,介绍商标使用许可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然后从商标使用许可的利益与商标使用许可的风险正反两方面入手分析产生现状的原因。第二部分,通过对王老吉商标纠纷案的回顾,从内因、外因两个方面分析了王老吉商标纠纷致使加多宝公司受损的原因,为下文进行商标使用者保护制度的设计与研究奠定基础。第三部分,分析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者保护的价值导向,并对国内外商标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评析,论述因行政程序获得的注册商标权利与因市场使用而产生的商誉权利的平衡。第四部分,指出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商标使用者保护制度的不足,提出使用人优先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下许可协议终止后相关产品的处理、商标价值的评估与增值返还等完善商标使用者保护制度的建议,并就商标使用许可双方关于使用许可期限以及双方的合作模式进行了尝试性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