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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在后现代主义思潮掀起的背景下围绕一种全新的后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与构建而展开。文章首先结合启蒙运动历史背景,提出一个较新的修正的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概念及其特征,后分析该制度核心灵魂——理性理念的相对先进性与矛盾性,通过引证三位哲学或心理学大家的理论揭示理性的游离性特征。文章在进一步分析后现代哲学思潮本质之后,再次引证后现代主义的三位哲学大家的思想理论用以论证理性仍具有的确定性基础、标准及方法,之后提出后现代的理性观与真实观——“商谈性的共识真实观”。在这种后现代理念指导下,最终提出本文所称“后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之概念、特征及其二元体系构成的规则内容。而后,将心证公开制度作为该制度的标志与核心予以重点论述。最终,在该制度理论框架基本形成之后,分别探讨该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适用可行性与构建具体方式。 总之,本文不仅提出一个全新的证据评判制度概念——后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且对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部分概念亦进行相应修正,同时还对学界鲜有论及的我国案件分配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个富于建设性的新型构想。而本文的最终目的仅在于:将后现代主义蓬勃涌动的思潮同样引入至我国法律世界的王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