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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该保护对象没有具体形体,不占据一定空间,具有无形性。公民的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遭受损失依法应当得到赔偿,知识产权作为权利人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遭受损失,同样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所受的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其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无形性,侵犯知识产权并不表现为对知识产品的占有、损毁,而是表现为剽窃、篡改、假冒等方式,这就使得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首先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即公权性和私权性,接着从知识产权法律特征入手导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特殊性,继而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范围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