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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的文官惩戒制度,是对前清文官惩戒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晚清行政处分主要以大清会典和则例为惩戒依据,会典是前清各单项法律的源头,具有法源性质,《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和《钦定六部处分则例》是其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晚清刑事处罚主要以条例和刑律为惩戒依据。但是,上述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两者之间存在着既独立又统一的关系。晚清文官惩戒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官员个人的道德品质、为官能力、从政业绩、身体状况,还包括对家人的管束是否到位。其中,对于官员的违背礼制、贪污索贿、玩忽懈怠以及侵害民生等几个方面的惩处也最为严厉。行政处分的类型主要有罚俸、降级和革职等,刑事处罚的类型主要有笞、杖、徒、流以及死刑等。吏部主要负责官员的行政处分,刑部主要负责刑事处罚,重大案件需要会同都察院和大理寺共同办理,特别重大的案件,有时皇帝也会参与。其最终惩戒结果都需要上报皇帝,请皇帝下旨定夺,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擅自惩戒官员。道、咸、同、光四朝均对律例进行了修订,特别是光绪朝,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在惩戒内容上删除了大量酷刑,体现了人文情怀和现代化制度的特点,在惩戒机构上也发生变化,地方上设立高等审判厅,惩戒机制更加完备,已经呈现出现代化的趋势。晚清时期的文官惩戒制度,仍然是封建性质的。原因在于不论是立法权还是惩戒执行权力都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虽然晚清文官惩戒制度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不足,但它继承了古代文官惩戒法律的架构和内容,吸收了西方文官惩戒法律的长处,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惩戒律例,建立起比较有效文官惩戒制度,对于肃清吏治,建立高效的官员队伍起到了重大作用,同时对于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文官惩戒法律的制定,以及当今的公务员队伍建设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