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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研究的兴起,是近五十年来世界知识产权不断发展的结果。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的发展相比较国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很多情况下,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的制作也是通过购买国外收视率较高的节目版权进行本土化再创作的。然而伴随着国内电视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内各主流卫视在收视率的竞争日渐激烈且综艺节目类型、创意单一的情境下,产生大量抄袭国外综艺节目现象。在此过程中,部分卫视通过模仿国外某些综艺节目并获收视率成功后,受利益驱使,各电视台便纷纷模仿,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综艺节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创作者的创新积极性,还使得电视荧屏上同阶段综艺节目同质化现象不断强化。如何加强综艺节目保护,防止抄袭现象的发生,日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我国,关于综艺节目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体系不健全,导致违法成本低下,使违法者在低成本高收益的诱惑下铤而走险,进而造成电视节目市场竞争的无序化,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健全法律规范,明确法律规定是我国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前提。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考察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和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思路。本文主要包括四个章节:第一章首先对电视综艺节目基本概念进行解读,主要谈到电视综艺节目的概念、分类和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问题。根据现有文献看来,我国对于综艺节目概念界定研究还不是特别充分,特别是对于综艺节目的分类包括综艺节目影像和综艺节目模式认识的存在着争议。准确界定电视综艺节目概念,对于厘清电视综艺节目的法律性质,论证电视综艺节目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有着重要意义。第二章主要是分析我国电视综艺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主要问题。本章节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电视综艺节目定性问题,关于综艺节目的定性存在争议,主要有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汇编作品、录像制品,三种观点的争议。第二部分是关于电视综艺节目独创性标准界定问题,独创性的界定是判定综艺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因素,但是关于综艺节目的独创性标准还未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第三个部分是电视综艺节目的侵权界定问题。现实中对于综艺节目没有统一的侵权判定标准,不仅造成了综艺节目大量同质化的现象,也使得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不断。第四个是综艺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赔偿问题。由于综艺节目侵权赔偿标准不一,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实践中参照普通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将综艺节目与传统作品采取相同的管理方式以及进行相同的立法规定是有欠妥当的,未考虑到综艺节目的特殊性所在。第三章是通过域外关于综艺节目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研究,分析对于我国电视综艺节目保护的借鉴意义。通过总结发现,各国在对综艺节目的独创性判定、侵权界定标准都有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这对完善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保护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针对我国综艺节目独创性界定标准不明的问题,通过向作者权法系与版权法系的成功经验学习,找出适合我国作品独创性界定标准,以期为我国所用。针对我国综艺节目侵权界定标准不明,列举英国、美国、德国、荷兰等国家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参照和比对,通过对比发现我国电视节目著作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创建和完善我国电视综艺节目保护的建议。第四章则针对我国电视综艺节目主要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保护对策。关于综艺节目属性不明问题,可以将电视节目定性为电影或类电影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针对电视综艺节目独创性标准和侵权界定标准不明的情况,可以借鉴域外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统一的电视综艺节目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建立统一综艺节目侵权的认定标准。关于电视综艺侵权赔偿标准不一问题,可以通过调整电视综艺节目侵权的赔偿标准和加大赔偿力度等一系列措施,以实现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电视综艺著作权保护的健全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