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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网络媒体收看体育赛事成为新趋势。体育赛事节目正是基于体育赛事的举办而产生的,对正在进行的体育赛事活动现场摄制并制作播放的一档电视节目。大型体育赛事成功运营的关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出售赛事节目的转播权获得的经济利益。因巨大利益的驱使,通过互联网转播正在直播的体育赛事节目成为新的侵权方式。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广播组织“转播权”并不涉及网络领域,相关法律也不完善,侵犯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者的网络转播行为时有发生且愈演愈烈。直至2015年,我国才有了体育赛事节目侵权第一案的宣判,该案的争议焦点在对独创性的认定上,进而引发法学界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问题研究的热烈探讨。国内学术界在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研究方面争论较大,而在实务界与体育赛事节目相关的司法判决也不尽一致。本文从体育赛事节目第一案一—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公司侵权一案入手,研究体育赛事节目当中对独创性的解读,从而在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问题研究上给出合理答案。本文通过五部分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以体育赛事节目侵权第一案——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公司侵权案为着眼点,通过简要介绍该案的具体情况,引出该案争议焦点——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另外,这一部分也对与体育赛事节目相关的几个易混淆概念进行了明确,从而更精准的把握体育赛事节目的概念。第二部分介绍体育赛事节目在独创性认定上存在的问题,从学术界和实务界两个方向进行研究。首先探寻独创性的理论起源,掌握独创性的认定、考察方法,利用这些方法研究我国体育赛事节目中对独创性的考察。其次,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数据库筛选出到目前为止,我国上网的与体育赛事节目相关的司法案例,按照一定的规则对这些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司法实践当中对这类案件如何审判以及如何适用法律,这种研究方法对我们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或者提出合理建议具有重要意义。第三部分从体育赛事节目制作特征来分析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首先分析体育赛事节目前期制作过程中独创性的表现——以独立性和创造性为着眼点,研究新媒体技术、影视化拍摄手法和赛事节目解说部分体现的独创性。其次,分析赛事节目制作完成后播出时独创性的体现,以普通观众的稳定预期和内在表达模式为分析方向,反驳了主张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达不到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学者的主要观点。另外,其中穿插了对素材的选择、对拍摄画面的选取和编排、故事化创作、慢动作和特写镜头的运用等要素融合在一起共同表现出的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第四部分研究国外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的认定问题。该部分为以体育产业较发达,且具有完整保护模式的美国、英国为首的英美法系国家,以及与我国目前体育产业保护模式较为接近的德国、日本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体育产业发展较早,且有关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研究方面较为完善,对厘清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问题具有借鉴意义。第五部分是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认定规则的建议。对不同类型的体育赛事节目,根据其相关特征分为故事创作型体育赛事节目和内容记录型体育赛事节目。并以其展现出的独创性分别划分到电影作品范畴和录像制品范畴进行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