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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家企业作为最终产品生产商获取中间投入品时,需要在不同的组织形式中做出选择。首先,企业可以并购中间投入品供应商,以垂直一体化的形式获得中间投入品,此时的投入品交易是在企业边界内进行的;其次,该企业还可以通过对等贸易的形式向独立的供应商购买中间投入品,即在企业的边界外进行交易。企业采取垂直一体化或外包形式是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还是出于企业自身特征的考虑?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将国际贸易理论的主体缩小至产业乃至企业内贸易中,尝试回答企业生产组织决定方面的问题。Antràs(2003)首次构造了封闭经济的产权模型,说明当中间投入品供应商的投资不可签约时,通过垂直一体化能够更有效地控制中间投入品的投资,从而有效避免投资不足,之后Antràs和Helpman(2004)等将理论进一步扩展到企业国际生产组织决定等领域,从企业内生边界决定的角度为跨国公司的生产组织模式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 本文对Antràs和Helpman(2004)的理论模型进行简化,并以这一模型为基础,利用中国制造业企业的相关特征数据,检验了理论的部分结论。本文在参考与总结前人的理论与实证文章后,分别从企业层面和行业层面建立了计量模型,以工业增加值率衡量垂直一体化程度作为被解释变量,以契约执行效率、资本密集度等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得到了比前人的文章更加细致的结果。 本文的研究表明,在地区的契约执行效率较高的情况下,企业倾向于采取外包的方式获取中间投入品;从行业角度来看,资本与技术密集度较高的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垂直一体化的方式。除用合同执行环境质量衡量的契约执行效率之外,地区金融制度的规范、市场化水平的提升对产业的垂直专业化分工即更多企业选择外包的组织形式,也具有相应的正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