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个人数据财产权利研究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avidcao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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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数据利用过程中出现了数据交易黑市化、数据滥用频发等一系列问题,完善非个人数据财产制度是解决前述问题的必要一步。但非个人数据在法律定义、属性、权利归属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疑问,非个人数据财产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也有一定交叉。深入研究非个人数据财产权利问题,对数据权利制度的建构及法律适用均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包含四部分:第一部分,数据与非个人数据。“信息”缺乏准确定义,“大数据”具有不可量化的特征,“数据”更适合作为法律术语。数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能满足特定目的而被收集、处理、利用的数字记录。数据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可加工等特点,非个人数据具有财产属性。非个人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知识产权客体有一定相似之处,但非个人数据与二者有本质区别。非个人数据不同于物权客体,非个人数据不是有体物,也不是物权客体中的“权利”。第二部分,非个人数据财产权利化之正当性。非个人数据符合“财产”内涵,权利人对非个人数据享有财产权利。法律上财产权利客体的扩张呈现出非物质化趋势,以物权和债权为主线、新型财产权利为支线的财产权利体系更能迎合社会发展的需要。非个人数据财产权利化能弥补现有法律体制对非个人数据保护的不足,也能满足数据交易与利用的现实需求。第三部分,非个人数据财产权利归属。非个人数据权利归属在立法上尚不明晰,可类推适用先占理论、添附中的加工理论,数据控制者原始取得非个人数据财产权利。数据控制者为获取非个人数据付出了金钱、人力等成本,而个人并未对数据生成付出劳动,非个人数据财产权利应当由数据控制者享有。数据控制者享有非个人数据财产权利符合效率原则,能减少数据流通的交易成本,并增加社会总福利。第四部分,非个人数据财产权利的内容。结合非个人数据的特点,数据控制者对非个人数据享有控制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应当承担数据合法取得义务、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坚持个人信息保护价值取向的前提之下,提出构建非个人数据财产权利;在厘清数据与相似概念关系基础之上,提炼出数据的具体内涵;在具体分析中结合了一些典型司法案例,并从多角度论证了非个人数据财产权利的归属。本文也有以下不足之处:由于学术能力欠缺,部分问题的分析比较浅显,未进行深入论证,非个人数据财产权利在结构及内容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因外语能力不足,引用的外文文献数量较少且都为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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