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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9年的金融危机注定成为经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其对经济破坏的程度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冲击前所未有。危机的爆发促使学术界和金融界对危机发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反思,认识到以监管单一金融机构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不足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及其政策实践开始备受各国监管当局的关注,随着宏观审慎政策实践的不断丰富,相关宏观审慎理论和实证研究亟待加强。因此,研究宏观审慎政策的有效性及与其他宏观政策协调,尤其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问题,不仅能够丰富审慎监管理论,同时对我国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能够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的研究思路缘于下面一系列问题提出:宏观经济调控为何需要宏观审慎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应该如何界定,其目标和工具是什么,又该如何衡量和分类;如何解释政策工具对金融稳定目标有不同偏好;如何评估这些宏观审慎政策的有效性;如何深入理解这些宏观审慎政策的传导机理;是否考虑宏观审慎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以及其协调效应如何;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应该如何构建等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本文梳理了宏观审慎政策有效性基础理论以及相关文献,主要涵盖金融摩擦理论、金融脆弱性理论、宏观审慎政策有效性理论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理论;其次,通过理论分析研究了宏观审慎政策有效性及其协调效应的问题,一是研究了宏观审慎政策的目标、工具、传导机制以及有效性评价体系,紧接着研究了宏观审慎政策有效性问题。二是进一步深入研究了宏观审慎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效应的问题,包括两类政策协调必要性、互相影响机制以及政策协调方式等;再次,本文着重对宏观审慎有效性及其政策协调效应进行定量研究,一是以“金砖国家”为例采用定性向量自回归模型(Qual VAR)分别研究了政策宽松和紧缩情形下不同政策工具类型盯住不同政策目标有效性问题。二是基于房地产和银行信贷即信贷需求和供给视角分别采用Qual VAR、动态随机一般均衡(DSGE)等方法定量研究了盯住信贷和房价目标的宏观审慎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的问题。最后,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究,提出对我国宏观审慎政策实践的相关建议。综上所述,本文在综合运用理论分析、实证分析、情景模拟等多种研究方法的基础上,采用DSGE、Qual VAR等方法构建宏观经济模型,研究了宏观审慎政策有效性及其协调效应问题,并得出的主要结论和建议如下:第一,在政策效果方面,信贷类工具、税收类工具政策有效性较高,而流动类工具、资本类工具有效性较低,且实施次数越多和连续性越强,政策滞后期越多,政策的负作用就越大,政策有效性就越差。流动类和资本类工具一般通过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传导进而影响金融稳定目标,具有政策时滞,容易受到其他政策影响,政策负作用比较大。而信贷类工具、税收类工具是主要依靠行政化手段直接作用于宏观审慎政策目标,其政策力度往往更加直接有效。第二,在盯住政策目标方面,有些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有些则并不明显。流动类工具、税收类工具盯住信贷增长目标更有效,信贷类工具盯住房价增长目标有效性更强;而资本类工具则不具有明显的倾向性。第三,在政策对称性方面,宏观审慎政策具有非对称性,金融上行周期紧缩的宏观审慎政策有效性比金融下行周期扩张宏观审慎工具效果要好。宏观审慎政策目标是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与货币政策类似,宏观审慎工具在经济上升周期抑制资产价格上涨、信贷增长方面表现优秀,但防止经济下滑方面表现乏力。第四,在政策协调效果方面,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对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特别是在市场受到金融冲击时,辅助的效果最明显。在生产技术冲击、利率冲击和房地产供给冲击下,考虑房价的泰勒规则引起的福利损失最小,政策效果最为有效。在宏观审慎政策和货币政策两种目标同时存在时,货币政策工具效力可能会减弱,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效力可能会加强。原因在于两种政策的传导路径存在重叠,且货币政策工具存在“溢出效应”,除盯住物价水平的同时,还对信贷目标产生正向影响;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只盯住信贷目标有效,从而削弱对货币政策的效果,提高宏观审慎政策效果。第五,在政策协调规则方面,货币政策工具关注物价稳定,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盯住金融稳定,同时按照某种特定规则行事,两种政策协调效果会更好。在房地产需求冲击下,货币政策采用标准泰勒规则和宏观审慎政策相互配合能够使得福利损失最小化。依据研究结论,进一步提出政策建议如下:第一,在使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时,政策当局应注重区分政策工具的倾向性,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无特定目标”还是“有特定目标”的政策工具,如针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应优先采用紧缩性的信贷类工具。第二,在维持金融稳定目标方面,政策当局应注重使用多种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组合来共同防范系统性风险。第三,在使用多种宏观调控政策时,政策当局应考虑多种宏观政策的协调,基于某种规则行事,政策工具实施应与当时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形势相适应,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处于下行区间内,宏观审慎政策应按照“一政策一目标”的原则仅盯住金融稳定目标,与货币政策等其他宏观调控手段协调配合使用可能更加有效。第四,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面,应尝试构建以中央银行为主导、多个监管部门共同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充分发挥央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协调作用,由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理念转变,或更加能够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监管需要,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监管的全覆盖,避免监管的重复和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