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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对中国宪法学人格尊严理论问题相关研究成果的评价与前提性反思,可以认为,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宪法学人格尊严研究的思想“主体性”缺失是以往研究存在问题的根本症结。通过梳理,可对中国宪法学人格尊严研究在“本体论”、“资源论”、“方法论”、“对策论”四个角度做出归纳,并予以详尽的评价和说明。或可认为,中国宪法学人格尊严理论研究于整体上存在的缺憾体现为:其一,对人格尊严性质界定模糊,逻辑层次不清;其二,研究手段与分析方法单一;其三,研究视阈的局狭。其四,因以上三种问题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宪法规则体系与实施体系研究和建构的意义。基于对此类问题的审视和反思可知,其产生的根源在于,在问题研究过程中西方理论多被视为无须辩驳的当然标准来适用,而并不去追问所适用理论的前提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这种研究理路不仅造成了理论研究的封闭,将中国问题西化处理,而且遮蔽和阻隔了对中国真实问题关注的视线。在此,针对论题研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有必要选择合理的研究路径,重拾被忽视的中国问题,转换既有的中国宪法学人格尊严论题的基本面相,切换问题的分析视角,以期由此寻回中国法学研究的思想主体性。在研究的逻辑层次上,本文以中国问题为研究展开的核心,确定“基本问题”和“内生问题”为论题分析的两个逻辑层次或两种基本场域。首先,在“基本问题”层面,对人格尊严概念的哲学基础和宪法学基本定位问题予以分析和阐释,抽象出一般意义的或普适意义上的人格尊严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问题分析的视阈从人格尊严一般问题或“基本问题”的研究深入扩展到中国的“内生问题”中来,对中国人人格尊严的宪法学内生涵义进行经验性解读。在研究视角上,以中国社会结构和法律文化传统为问题分析的基本背景,以中国人与国家的现实生存样态为参照系,基于中国人自有的心理与行动特质,将中国人的行动逻辑作为切入点,从中国社会特有的“关系”模式、“利益目标”、“行为导向”三个维度进行整合分析,追索和发掘在国家生活中谋生存的中国公民行为的逻辑样态,在此过程中实现对中国宪法学人格尊严的内生涵义进行分析和提炼。在分析资源与研究方法上,因应中国人人格尊严中蕴含的实践理性特质,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集中于社会实证性“描述—分析”层面,透过对中国人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观念和权利实践状况的经验性考察,依此描摹宪法学人格尊严理论内涵。此种实证研究的特别之处在于:尝试对法学问题分析的学科交叉多元化。在研究中国宪法学人格尊严内生问题过程中,集合了法律社会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理论相关知识作为理论分析资源,综合运用了类型化研究、比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借助此种问题分析模式,试图来激活一个抽象宪法学问题的动态研究。通过分析,最终可将中国人的人格尊严宪法学内生涵义概括为:以“官—民”的互动为现实基本关系模式、以“结果”为公民权利实践的行动导向,以生存权的实现为主导的宪法学人格尊严。与此相应,中国宪法学人格尊严内生涵义在现实制度演绎中,展现了中国人特有的权利观念和权利实践方式:在权利争取中,中国民众所适用的规则在属性上往往呈现出政治性、法律性、社会性多元样态,而在权利救济或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上也是政治性与法律性制度、制度性与非制度性手段杂然并存的。在此,通过对人格尊严内涵及其现实意义的发现,希图为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路径、乃至中国法治建设路径的理性选择提供应有的助益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