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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控制国际商务活动中的风险,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出现了。由于规避美国法律禁止开立银行担保的规定,备用信用证起源于美国,并且起初主要应用于美国,而欧洲基本上使用银行独立担保。现在,备用信用证在欧洲及世界其他地区的国际商务中应用不断扩大。随着我国加入WTO,在我国的涉外经济领域,备用信用证势必越来越多地被应用。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备用信用证的相关适用规则尤其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为核心,研究关于备用信用证的若干法律问题。 本文共五章。 第一章,主要从备用信用证的定义、法律性质以及法律特征出发,并通过与商业信用证以及银行独立担保相比较,进一步界定备用信用证。 第二章,探讨了备用信用证的独特法律原理: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作为信用证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和严格相符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较好地分配了各方当事人的商业风险。本章也对“严格相符”的具体标准作了深入探讨,另外也论述了欺诈例外与备用信用证基本原则的关系:欺诈例外是对独立性原则以及严格相符原则的突破,但是这种例外是以充分尊重独立性原则为前提的,各国法院非常严格地适用欺诈例外。 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备用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受益人、开证人及其指定人,如通知人、保兑人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开证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重点地分析和论述。 第四章,对备用信用证的相关适用规则,如《独立担保及备用信用证公约》、《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等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规则进行了简要评述,其中对《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进行了重点的剖析。 第五章,对我国备用信用证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总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我国相关立法的初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