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国同性婚姻的承认与公共秩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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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已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以各种形式认可了同性婚姻,但我国目前尚未立法允许同性缔结婚姻,而伴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民事交往的深入,实践中一旦发生涉及外国同性婚姻的案件,必将产生法律冲突。如何解决涉及外国同性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第一章简要说明了同性婚姻的历史与现状,介绍了现有的同性婚姻的主要立法模式以及尚未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特别是中国——对同性婚姻问题的态度,从而说明在涉外民事交往中,因对同性婚姻的不同态度可能会引发相应的法律冲突问题。  第二章关注的是在涉及外国同性婚姻的案件中,法院考虑是否承认外国同性婚姻这一问题时最重要的考察因素——公共秩序保留。在简要介绍了公共秩序保留的一般理论后,本章主要从考察外国经验的角度出发,介绍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即各国普遍肯定了这一制度对于保护法院地重大利益的价值,但在实践中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开始转向较为审慎的态度。最后通过引入部分既判的外国法院判决说明,在涉及外国同性婚姻的案件中,法院也开始更加小心地适用公共秩序保留。  第三章从务实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目前对外国同性婚姻“一刀切”式做法态度的弊端,并在学理分析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未来处理涉及外国同性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方法的建议,即先按照当事人的主观方面对相关案件进行分类,再按照同性婚姻效力问题在案件中的地位进行具体类别分析,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要分别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方法,不能一味地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对所有的外国同性婚姻全盘否定。采用这种做、法律适用方法的最终目标在于,在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对同性恋者权益的平等保护和我国公民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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