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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决策程序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就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拟议行动做出决策所应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的总称。环境行政决策程序正当化就是一个提供环境行政决策程序正当性的行动。同时,环境行政决策程序正当化也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环境行政决策程序依附于其所处社会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使人们认为环境行政决策程序是可接受的。环境行政决策程序所依附的和使人们认为环境行政决策程序是可接受的那些当前社会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应当包括有关生态文明、政治民主、法治国家、可持续发展、环境民主参与、公民的环境权益、正当法律程序的社会规范与价值观。总而言之,环境行政决策程序正当化就是要使环境行政决策程序符合生态化、法治化以及程序正义的要求。其中,生态化可概括为环境公共利益保护、风险预防、可持续发展。法治化包括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决策应当依法进行,违法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程序正义化是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实现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环境行政决策程序是由提出问题、确定目标、设计方案、优选方案、反馈完善等环节所构成。在此基础上,本文以其生态化、法治化、程序正义理念为基础,对环境行政决策程序的正当化进行了过程性的制度构建。环境行政决策程序正当化不仅是一个过程,而且是由一系列的制度构成的过程。这些制度构成具体包括: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决策成本效益分析、环境风险评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公众参与、听证、告知与获取信息、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除此之外,在环境行政决策程序正当化方面的另一个模式是美国的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即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依托,对所有的环境行政决策程序进行了概括性地整合。在立法方面,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和《CEQ条例》规定了正当化的美国政府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即政府的任何行政决策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美国环境保护局公众参与政策(2003年)》详尽地规定环境保护方面的公众参与规则。同时,以环境行政决策程序正当化制度构成为参照,本文分析了我国有关环境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指出完善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