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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无疑是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中的最大成就。1地理标志和商标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历史上,表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记曾经是最早的商标类型。2地理标志和商标都是工商业标记,都可能由地理名称构成,标记的表现形式可能会相同或近似;两种权利可能产生于同一标记上,是地理标志和商标产生权利冲突的前提。被使用为标记的地理名称本身“是一种公共资源”。3在地理名称上存在着地理标志使用权人的集体使用权和商标权人的垄断性使用权的冲突,本质上是地理标志使用权人和商标权人之间权利内容的冲突。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例外)和地理标志权利主体存在差异,是商标和地理标志产生权利冲突的直接原因。在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权利冲突背后,是地理标志权利人的集体利益、公共利益及商标所有人的专有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解决规则的完善与否,是解决此类冲突的关键所在。由于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冲突的个案各不相同,要解决二者的冲突,应该在法理原则和具体规则层面分别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冲突解决原则,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的需要。其次,应借鉴国际上地理标志保护历史悠久的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借鉴国际组织的研究成果;最后,应分析TRIPS协议提供的最低标准,探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是否符合我国就TRIPS协议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体制,以工商、质检、农业三家共管,商标法保护和地理标志专门法同时进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制度与地方政府利益和质检部门职能息息相关,带有浓重的行政保护色彩,公权意味浓厚。这一模式下,我国的地理标志权利人,不仅面临法律层面的地理标志保护规范缺席的问题,也面临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问题。现行法律给出的对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解决方案并不完善。对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中这一问题的思考,促使本文深入发掘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冲突解决机制。本文的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为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冲突概论。第一节从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概念分析入手。地理标志方面,考察了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的演变历史以及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中最重要的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规定方式,介绍了地理标志的功能;商标方面,介绍了商标的概念、特征、以及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商标的类型。在此基础上,第二节分析了地理标志和商标的联系与区别,尤其从两者的特点考察两者的联系之处,并从权利主体、功能、保护模式和保护意义四个方面分析二者的差别。第三节分析了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冲突,探讨了冲突产生的前提、原因、本质和表现,并以2009年欧盟法院判决的“Bavaria”案及我国“东阿阿胶”纠纷为例,具体分析其中存在的二者的冲突。第二章是地理标志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第一节考察了解决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权利冲突的一般原则,分析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后,提出适用“权利平衡”和“诚实、善意、公平”原则对其进行修正。第二节考察了欧盟解决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法律模式,对第2081/92号和第510/2006号条例进行了实证分析。第三节就两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就这一问题研究所提出的两组建议进行了分析。第四节结合美国、澳大利亚诉欧盟商标与地理标志案,逐条分析了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与商标权利冲突平衡的最低标准。第三章是我国的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的解决。第一节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现状进行考察,介绍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立法的历史和现状,并详细从商标和地理标志关系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中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冲突规则。第二节在前一节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多元保护模式之间存在冲突,商标权利和地理标志权利之间也存在冲突的可能性,并以金华火腿案进行实证分析。第三节提出解决我国目前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冲突的对策,认为应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和商标保护体系两套机制之间的衔接,完善现有商标法中冲突规则的不足,最重要的是建立一部完备的地理标志立法,对冲突予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