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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20年,全球电力行业经历了规制改革的浪潮,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效率,具体表现为对发电侧和售电侧引入竞争,对输配电这样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产业实施更为有效的规制。然而,由于不同的经济和政策环境,各个国家的规制改革程度和范围也有所不同。各国规制改革实践的多样性不仅丰富了我们对于规制改革的认知,与此同时也使得我们可以评估现存规制改革方法的相对有效性,以选择最优方法。日本政府于1995年对发电行业放开市场、引入竞争,但其电力行业的纵向一体化结构并没有改变。2000年日本政府实施的第二轮规制改革进一步对高压电零售市场引入竞争,并对在任的10家一般电气事业者进一步实施会计分离。2011年"福岛核事故"发生之后,日本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加强电力市场化改革。2011年年底,口本政府开始着手研究新一轮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方案,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电力的安全稳定供应,在最大程度上抑制电价增长,从而扩大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经过两年多的反复商讨,2013年11月,日本提出了《电气事业法》修正案,修正案中明确将电力改革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实施。总体来说,到目前为止日本电力规制改革进程缓慢,并且规制改革只是局部的,其纵向一体化的结构本质上并没有变化。虽然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的纵向一体化结构可能会带来范围经济,但与此同时也可能会导致竞争与非竞争活动之间进行交叉补贴的风险上升。最终,交叉补贴会导致发电和售电领域的不公平竞争,并会导致输配电领域的低效率。从日本电力行业的实际规制改革结果来看,尽管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已经引入了竞争机制,但日本竞争委员会(即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在2012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在售电侧,诸如特定规模发电事业者这种新进企业在2011年对终端用户的售电量仅占市场份额的3.56%,而10家在位企业的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在发电侧,这种情况更为糟糕,独立发电事业者和特定规模发电事业者在2010年总发电量为104亿千瓦时,仅占总发电量的0.9%,而10家在位企业的发电量为8420亿千瓦时,约占总发电量的72.9%。该报告指出,"在发电行业放开的15年、售电行业放开的10年后,电力市场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结构,电力行业仍需要进一步的放松规制来刺激竞争"(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2012)。很多学者通过估计前沿效率对带有垄断性质的输配电行业的规制改革成果进行了研究。与现存的研究相比,本文在效率估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尝试估计出激励性规制的实质结果。更具体地说,由于设计激励性规制框架存在复杂性和争议性,本文将参考芬兰配电行业的规制实践为日本输配电行业设计简化的收入上限规制体系,将日本输配电行业1989-2006年间的效率水平和生产率变动作为投入,用来估计在实施收入上限规制后,2007-2010这四年可能节约的成本。为估测在使用收入上限规制的情况下,2007-2010年间日本输配电行业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节约总成本,本文首先使用StoNED模型及其他前沿模型估计了日本10家纵向一体化电力企业的输配电部门在1989-2006年间的效率水平和生产率变动,然后进一步通过基于芬兰配电行业规制实践的简易收入上限规制方法测算出可节约成本。结果表明,1989-2006年间,这10家输配电部门的效率水平在0.76—0.88之间,生产率变动在-2.4%—--6.7%之间,基于以上的估计结果和已定的收入上限规制方法,本文得出,如果在2007-2010年间对日本输配电行业实施收入上限规制,将可以节约2万亿日元左右的成本。最后,本文建议,当日本电力行业在2018年对输配电侧和发电、售电侧进行法律分离后,可以在输配电行业引入更多的激励性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