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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美国著名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以其独树一帜的自然价值论奠定了他在环境伦理学界的独特地位,但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的意义与价值不仅在于他提出了客观自然价值论,还在于他以自然价值论为基础探讨了道德代理人对大自然的义务。本文主要以道德代理人这一概念为核心,对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的义务理论给予介绍,并在分析其理论的基础上对该理论的理论创新和现实意义表达自己的看法。一方面,道德代理人的提出,扩展了伦理关怀的范围,进一步确定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另一方面,对道德代理人义务外延的规定及义务履行途径的探讨,为我们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一些有益的见解与可行的方案。以道德代理人这个概念为桥梁,罗尔斯顿的客观自然价值论就与其义务理论这两部分内容实现了结合,从而完成了从理论到现实的转变,这样,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体系更完整、内容更丰富。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我们应该牢记罗尔斯顿的教诲,真正承担起对大自然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成为大自然值得信赖的道德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