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音乐作品著作权从主体、客体、权利类型上来看都比其他著作权类型复杂的多。面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数量多、公众对音乐作品需求量大的情况,运用传统的“一对一”的授权模式解决“海量作品、海量授权”的问题极其没有效率。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和法定许可是解决著作权许可难题的两种行之有效许可模式。各国为了摆脱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的困境,实施各种针对性的措施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改变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的现状,适应音乐产业的发展。我国的《著作权法》立法时间短,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的相关制度发展的还不成熟。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建立发展并是建立在移植其他国家立法和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制度移植,有利于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少走弯路,但是,由于运行环境不同导致我国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在管理、授权、收费等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该稿一些变动引起很大的反响。其中最为引人瞩目变动有两点:一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引入了北欧的“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另外一点是修改草案46条对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期限的规定,这两点变动都与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有重大关联,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的完善提供了方向。本文从对该问题全球范围域考察入手,分析我国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在立法和实践上存在的问题,再通过对比分析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日本的相关制度,最后对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全球范围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存在的困境。音乐作品自身的复杂性,导致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存在难题。而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面临着新的挑战。本部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音乐作品著作权本身的复杂性给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带来的难题,集中分析主体复杂化和客体的的多样化对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的影响;另一方面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音乐作品传统的外在形式和传播模式,给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一部分是从全球的宏观视角入手,分析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存在什么样的困境,追溯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存在困境的根源,从而找到正确解决问题的途径。第二部分在了解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许可困境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在实践中和立法上存在的问题。现阶段解决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问题的关键,就是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和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解决大量授权的两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历时短,许多相关制度都是建立在移植他国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在立法上和实践运行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很多问题。实践中,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垄断性强、许可模式单一、缺乏使用费标准争议解决机制、监督滞后和管理数字化水平低等问题。同样,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利用方式不明确、利用条件模糊和付酬机制不完善几方面的缺陷。从立法上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本次著作权变动的重点,为我国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的完善提供了方向。第三部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法定许可比较研究。国外尤其是音乐产业发展成熟的发达国家,如俄罗斯、法国、美国和日本等,著作权制度发展相对较为完善。对国外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相关制度的研究借鉴,对我国相关制度的立法和实际运行的完善有重大意义。美国是英美法系版权制度发展相对成熟的典型代表,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中与我国的著作权发展历史较为相近的国家。因此,本部分将焦点集中这两个国家,对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从设置模式、内部机构设置、会员制度、与使用者的关系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对于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结合《伯尔尼公约》对相关制度的规定,对美国和日本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进行分析,从中吸收先进的经验改进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的完善。综合我国2012年出台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相关变动,结合美、日相关制度比研究,针对上文分析得出的我国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以期对我国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的完善提出有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