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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工业化程度得到了显著提高,在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也导致了工伤事故的不断发生。工伤事故使受害人及其家庭遭受了巨大痛苦,其引发的赔偿问题业已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它既是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问题,也是如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共同成为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的主要救济途径,二者基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不同的价值功能,由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竞合问题。二者各具利弊,导致受害劳动者在选择适用何种救济途径时往往难以取舍。因此,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竞合问题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裁判当中也是障碍重重。着眼于研究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的重要意义,本文首先详细研究二者竞合成因和处理模式,在比较分析了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区别的基础上,由此确定二者竞合的成因主要在于:基于不同的法律对同一侵权行为的不同规定、基于不同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基于不同价值功能而产生的不同的救济途径。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二者竞合问题通常采取的选择、替代、兼得和补充四种处理模式,本文使用较大篇幅评析了这四种处理模式的各自具有的优点及不足。其次,阐述了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对于二者竞合处理模式缺乏统一明确法律规定,现行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过于模糊且互相冲突,理论界常期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各地规定和做法不一,由此可见我国亟待解决二者竞合处理模式中存在模式选择和制度设计的问题。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应该统一采取补充模式,因为该处理模式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创设初衷,符合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制裁和预防功能,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最后本文根据补充模式的要求提出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其中包括增加实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制定与补充模式相符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