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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制度是救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之诉讼程序,其以依法纠错、回复民事法律关系本来状态、体现裁判公正为目标,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再审程序并未单独设立程序规则,仅确立了民事再审程序适用一、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使一个完全不同于一、二审程序的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其应该有的独立地位,没有可以适用于民事再审审判的具体操作规则,以致司法实践中的民事再审审判不具规范性,阻碍了民事再审制度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充分发挥依法纠错、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本文从考查近几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现状出发,总结民事再审案件中遇到的问题,逐步探讨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独立民事再审规则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以期构建完整的民事再审规则体系,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2007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情况,发现民事再审案件占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20%左右这一现象,充分说明民事再审程序是目前民事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通过分析2007年至2011年的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的数据,表明每年有15000件以上的民事案件需要适用民事再审程序进行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面临着裁判理念存在困惑、受到相关机制制约以及管辖法院的混乱等问题,说明民事再审规则的立法需求明显而迫切。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设立独立民事再审规则的必要性。笔者认为民事再审程序是包含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一个阶段,民事再审阶段与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阶段承担着不同任务,是审判监督程序规则所不能涵盖的,其重要性也是其他诉讼程序不可替代的。民事再审裁判拥有独特价值并承担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重评价,在法律适用上有区别与其他诉讼程序的特点,故有必要设立独立的民事再审规则的。本文第三部分主要考察大陆法系中德国和日本对民事再审程序的设置。两个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对民事再审制度均单独制定了法律规则,给我国制定单独的民事再审规则提供了参考依据和启示。本文第四部分是对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设立独立民事再审规则的构想。笔者建议设立维护既判力与依法纠错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不同于其他诉讼程序的裁判理念。对于民事再审程序重中之重的改判标准,设定了八个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的改判规则,同时还设立了不同于一、二审程序的五个具体制度,基本完成了对民事再审程序规则的完整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