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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在参加“社会五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而在国家相关政策和规章的指导和监督下实行的一种具有互济性的社会保险项目,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辅助和补充。保护职工年金权益是各国年金制度普遍的也是最核心的价值诉求,其也应该成为我国构建企业年金制度的目标和方向。然而,笔者发现,目前,我国职工年金权益正在遭受来自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的侵害。随着企业年金的不断增加,职工年金基金将会出现巨额亏损的局面。上述问题的出现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年金制度设计本身不合理;二是我国职工年金内部信托机制的“失灵”和外部监管机制的“失语”。我国在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时,试图学习西方,通过信托制度方式来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但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却表现出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法律角色冲突,导致作为委托人的职工和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在行使相关权利时产生困难;但是,作为各功能管理人的金融机构却不受信托法中受托人义务的约束。以上原因最终使得我国的信托机制在保护职工年金权益的过程当中表现出无效状态,也即是内部机制“失灵”。本来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外部监管机制的作用来弥补内部信托机制的不足,但很遗憾地发现,我国却存在着“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的问题。上述问题主要表现在年金运行环节中重要的监管领域——年金方案的监管领域、年金投资的监管领域以及年金关联交易领域。经笔者研究发现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我国的相关立法远远落后于当今市场发展的速度,年金法律定义的缺失造成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在企业年金性质、方案等方面争抢发言权;二是由于企业年金在运营的过程中,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方市场主体参与,当前的监管体制已经明显不能与这个新行业相匹配。因此毫无疑问自然会带来一些监管环节上的权责不清。在文章的最后,在前三部分对问题的阐述及分析基础上,笔者从立法建议和实现路径两个角度提出了构建职工年金权益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