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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不仅促进了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而且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近年来,跨国收养日益增多,成为各国收养法甚至整个国际社会不得不考虑和面对的现实。但由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法律关于跨国收养的规定不尽一致,从而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法律冲突。为了解决各国在跨国收养儿童方面法律冲突的问题,促进国际间的合作,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93年通过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该公约提倡缔约国间的合作,建立保障机制以保证跨国收养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并尊重儿童基本权利,防止儿童的买卖、拐带或交易。海牙公约是国际收养法一体化运动中的杰出成果,在跨国收养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自二十世纪以来,我国每年都送养上万名儿童,并已与17个国家建立收养合作关系,是名副其实的送养大国。针对跨国收养,我国在不断进行立法改革,也在尽量弥补法律空白。将于2011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我国跨国收养中条件、手续、效力、解除的冲突法适用,进一步证明了我国在跨国收养法律制度方面所取得的进步。但我国关于跨国收养的立法仍处于不完备状态,有很多实践问题亟待解决。完善我国跨国收养法律制度不仅是保护儿童权益及维护我国利益的需要,也是作为海牙公约正式缔约国的责任。本文拟以海牙公约为角度,结合我国跨国收养立法及实践中的问题,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若干建议。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从跨国收养的基本理论入手,介绍分析了我国跨国收养方面的冲突规范、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的法律规定。第二章详细分析了海牙公约的各个方面,并对公约发展的新成果——2010年履约报告及履约指南进行介绍,把握公约发展的最新动态。第三章首先论说了我国加入海牙公约的背景,结合海牙公约以及我国的履约情况对我国跨国收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归纳列出,最终从跨国收养的总体发展趋势、冲突规范、实体、程序等方面对我国的跨国收养立法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