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顺风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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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顺风车是指有出行需求的驾驶员,通过网络平台与路线相近的乘客形成合乘意向,双方共同分摊出行费用的一种新兴出行方式。近些年,新闻媒体不断爆出乘坐顺风车出行遭遇抢劫、强奸、杀害等恶性安全事件,乘客的人身安全存在着隐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出租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保障乘客与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但其在附则中,将网约顺风车与网约出租车相区别,定义为“私人合乘小客车”,由各城市规章管理。该规定加重了驾驶员和乘客的责任,与网约顺风车的实际情况相悖。法律的模糊和政策的不合理使网约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地位难以认定,乘客的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也给司法适用带来了难题。正文除导论、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网约顺风车经营模式及其平台的法律定位”。网约顺风车业务,主要适用于上下班通勤或节假日出行。驾驶员提供顺风车服务的前提是自身有出行的需求,在顺路不耽误时间的条件下,与乘客分担部分出行成本。网约顺风车平台在参与深度、车辆所有权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方面与传统出租汽车公司有差异。从交易的控制程度、获利方式和消费者可信赖利益上看,网约顺风车平台与购物类网络平台存在区别。不同于居间人,网约顺风车平台深度参与顺风车业务,具有较强的控制力,比如其享有顺风车业务的准入权和定价权。网约顺风车平台与驾驶员不具有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两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顺风车驾驶员在顺路的情况下搭乘乘客,由其充当承运人角色更为适宜。网约顺风车平台向不特定用户开放,属于顺风车这一虚拟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第二章,“网约顺风车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当性及其基本构造”。网约顺风车平台打破乘客和车主之间的陌生感,促使双方达成合乘意愿,开启了顺风车运营这一危险源。同时,网约顺风车平台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扩大平台用户规模,从顺风车业务中获得直接或间接利润。加之,其享有对车主和乘客的准入管理权,清楚在合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能够较为准确地预见危险,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对网约顺风车平台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通过法定标准、平台合理标准和乘客可信任标准判断。具体而言,网约顺风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信息安全义务、审查处理义务、提醒警告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第三章,“网约顺风车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认定”。网约顺风车平台控制着顺风车业务的运营过程,加之互联网的虚拟性,乘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难以证明网约顺风车平台存在过错。网约顺风车平台掌握着案件所需信息,赋予其举证责任并不会造成其过重的义务。相反,可以帮助网约顺风车平台建立良好可靠的企业形象。网约顺风车平台对乘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主要考虑其对保障乘客安全的作为义务的违反、行为人存在过错、乘客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的认定三方面。第四章,“网约顺风车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就网约顺风车平台的侵权责任形态,按涉及的侵权人数可分为单独侵权和多数人侵权两类。网约顺风车平台未能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不作为,不涉及第三人的,属于单独侵权,由其对合乘过程中的乘客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网约顺风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故涉及驾驶员侵权行为的不属于单独侵权,而是多数人侵权。此时,网约顺风车平台对合乘过程中的乘客损害应当负担补充责任。可以根据顺风车驾驶员的主观心态进行分别讨论,顺风车驾驶员故意加害乘客的,网约顺风车平台对其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享有追偿权;顺风车驾驶员过失侵权的,网约顺风车平台对与自身过错享有的赔偿责任部分不享有追偿权。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网约顺风车平台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期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网约顺风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承担不明,乘客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的难题,为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的不足之处:因笔者理论知识较为薄弱,阅读范围有限,所研究的问题未进一步深入。仅局限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网约顺风车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顺风车驾驶员作为平台内经营者,乘客作为消费者,针对顺风车驾驶员作为直接侵权人,网约顺风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承担。未能扩展到当乘客作为直接侵权人,网约顺风车平台对顺风车驾驶员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涉及第三人等其他情形,这需要在今后进一步学习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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