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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的存在,是刑法中医疗类犯罪存在的基础,因此,研究刑法中的医疗行为,界定相关医疗行为的罪与非罪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本文的主体部分共分为三章。
本文第一章是刑法中的医疗行为概述。在这部分中,笔者对刑法中的医疗行为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将刑法中的医疗行为界定为,行为主体以医疗的目的而采取的对患者身体健康、生命有危险的行为,并将刑法中的医疗行为分为四种形态:正当医疗行为与不当医疗行为、专断医疗行为与承诺医疗行为。
第二章是正当医疗行为与不当医疗行为。基于医疗行为的正当与否,医疗行为可分为正当医疗行为与不当医疗行为。本部分首先对正当医疗行为的体系性地位进行了探讨,并认为医疗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正当化的理论根据可以采取“社会相当性说”的观点,同时分析了医疗行为正当化的要件根据,其次探讨了不当医疗行为,基于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我国刑法典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一种是我国刑法典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并对上述两种不当医疗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分析。
第三章是专断医疗行为与承诺医疗行为。基于医疗行为的实施是否得到了病人或相关权利人员的承诺,医疗行为可分为专断医疗行为与承诺医疗行为。在此部分中,笔者首先通过三个典型案例阐述了自己对专断医疗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的观点,还探讨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的专断医疗行为,其次探讨了承诺医疗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及其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