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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存在的基本目标是将破产人的财产公平地分配给所有债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然而,在实践中,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法并不是笼统上将所有债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请求额按比例平均分配的,而是根据不同的权利性质加以区别对待的。别除权就是在破产程序中存在的一种很特殊的权利。一方面,相对于破产程序,它具有独立性。它的行使不受破产法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规定的限制,也不受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限制。另一方面,相对于破产债权的清偿它具有优越性,别除权人可以享有随时、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破产法中对别除权的界定与行使,不仅对于债权人来说意义重大,同时也有利于公平维护破产债权人的正当利益。然而,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对别除权的规定内容甚少,有关司法解释也仍有不少问题,且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对别除权的深入研究,无疑将有助于相关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 本论文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研究别除权的属性。论文认为,作为破产制度中的一种优先权,别除权的基础是法定的特别权利,其权利标的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通过分析,论文指出,别除权的本质是担保物权在破产制度中的延伸。 第二部分,研究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这一部分较为全面地分析有可能成为别除权基础的各种权利。结合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各国破产法对别除权基础权利的规定,本文扼要阐述了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范围之后,分别分析了能够成为别除权基础权利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典型担保物权,以及也可能成为别除权基础权利的优先权、让与担保权、所有权保留、典权、共有债权等非典型担保物权,最后,分析论证了定金不能成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第三部分,研究别除权的行使。在这一部分,论文首先阐述了别除权的申报以及对别除权的确认;其次分析了别除权行使中的优越性与制约的相关问题;然后分析了根据不同基础权利成形的别除权的实现途径:最后,研究了别除权的清偿顺序,分别分析研究同一种类的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和不同种类的别除权之间的清偿顺序。 在本论文中,笔者较为全面地分析论述了别除权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求教于各位导师,并以期有利于深化理论研究,有助于别除权制度的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