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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以后,侵权法体系中的方方面面都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此次《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也是根据一次次的草案一改再改,期间也引起了不少争议。在最终定稿颁布实施之际有人欢呼雀跃也有人颇有微词,认为侵权责任法仍然不够完善。然而,无论是赞赏还是职责,都说明一个法律的实施需要大量的理论积累和实践的积淀,《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因此,需要学界和实务界对侵权法体系下相关概念的各个细点进一步进行总结探讨仍有必要。其中,自甘冒险理论作为侵权行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体系的一部分,对侵权行为归责责任体系的完整性有一定的意义。但现有体系中将自甘冒险与被害人允诺两个概念混同而忽视了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对于侵权责任的确认和承担显然是有缺陷的。同时,目前我国理论上对于自甘冒险的研究相对较少,由此也说明将此问题作深入研究,不仅有益于弥补法律的不足,也有助于理论的发展。本文将分三个部分对自甘冒险的独立性进行展开,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在引言部分,本文将通过两个案情相似但是处理结果截然不同的案例开始进入自甘冒险制度独立性的探讨。本文的正文部分将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本文将在正文部分明确自甘冒险的基本含义,包括自甘冒险的起源和定义、自甘冒险的构成要件、自甘冒险的类型。然后在正文部分会继续探讨关于自甘冒险独立性的争辩,包括自甘冒险在英美法国家以及德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独立性问题产生的危机、对自甘冒险及相关相似概念的辨析以及对自甘冒险理论的辨析。本文的最后部分将尝试通过总结中国侵权法违法性阻却及责任减轻事由的现状来确定自甘冒险制度在中国法律框架中的地位,并且通过研究引入自甘冒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构想中国的自甘冒险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