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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仲裁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体育界所推崇的竞技体育纠纷的最佳解决机制。目前,中国尚未成立统一的体育仲裁机构,也未建立完整系统的体育仲裁制度。本文就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以期为我国早日建立自己的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尽绵薄之力。本文试从法律的视角入手,采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其进行分析论证。本文主要由我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内涵、构建我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构建我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以及构建中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模式探析四大部分构成。文章首先通过从仲裁制度、体育仲裁制度、竞技体育仲裁制度和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涵义四个层次、层层递进的方式引出我国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内涵,从而凸显出本文“统一”的重要性。然后本文从与国际接轨、专业化水平需要、中国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现状的不足以及保护相对人权利四个角度分析了在中国构建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必要性。然后本文从法律的统一性诉求、《体育法》提供的立法抓手作用以及《仲裁法》提供的范式作用三个方面分析了在中国构建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可行性。最后,通过对国外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借鉴,从而对构建中国竞技体育仲裁制度从性质、组织机构、隶属、人员组成、程序、受案范围、效力等方面提出设想。研究认为:为了促进中国竞技体育的法制化程度,完善中国竞技体育的争议解决制度,做到与国际竞技体育仲裁法制接轨,急需在中国建立统一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体育仲裁与其他普通仲裁机制相比在仲裁机构、仲裁范围、仲裁程序、仲裁效力上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竞技体育仲裁制度一定是限定在竞技体育赛事和活动中发生的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而不包括学校体育或社会体育等中发生的争议解决。再者,目前在我国,并非不存在竞技体育仲裁,而是缺乏一个统一的规范。在各单项协会处理争议和纠纷的方法多半以行业协会内部自己解决为主,这样的处理方式根本谈不上“统一”,也容易导致争议的产生。因此,在中国构建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一定要体现“统一”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