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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又称预期毁约)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会履行合同,或者有充分证据表明到期他将不能履行合同。毁弃合同可以由言辞构成,也可以由行为构成。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声明他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指一方当事人使自己处于一种不打算履行合同的状态。预期违约制度起着保障合同债权、维护交易秩序的作用,是合同法中极其重要的制度。无论是英美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都做了规定。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理论的融合已成为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强对世界各国尤其是两大法系先进立法经验的学习和研究,不仅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也是从事实务法律工作者面临的紧迫任务。本文分四个部分对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征,预期违约的理论学说及立法模式,英美法系上预期违约的形态及救济方法,我国现行立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其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提出了我国在吸收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及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时出现的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通过对英美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和比较,指出了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就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提出了建议。第一部分对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分析。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这是英美法系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而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大陆法系有关不安抗辩权的<WP=49>规定,两种不同的制度各有其优缺点。通过对预期违约概念的理解、特征的分析,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已经超越了不同法系的界限,为世界各国所认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多样,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两大法系已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通过对英美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进行分析比较,明显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在概念及特征等方面都有不同之处,但是英美法系的规定较为合理。第二部分对预期违约的理论学说及立法模式进行了分析比较。预期违约所直接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期待债权。在债务人再出卖特定物给第三人的场合,还构成对债权人所有权的侵犯。预期违约所直接违反的义务,不是给付义务本身,而是不危害给付实现的不作为义务。侵害现实债权与侵害期待债权,违反给付义务与违反不危害给付实现的不作为义务本身联系得十分紧密。通过对预期违约六种理论学说的剖析和有关国家关于预期违约立法模式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社会文化、历史背景等的差异,各种理论学说所持的观点和有关国家对预期违约所采用的立法模式都是不同的。第三部分对英美法系上预期违约的形态及救济方法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介绍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形态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大量的特殊案例中归纳出来的普遍原则。预期违约的形态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通过对这两种形态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到,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在判断违约的依据上有所不同,明示预期违约的受害方判断对方将违约的依据是对方明确、肯定地表示其不打算履行合同;而默示预期违约的受害方判断对方将违约的依据是对方的行为表明或客观事实表明,对方使自己处于一种不打算履行合同的<WP=50>状态。预期违约虽然并非实际违约,但它所引发未来实际违约的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规定预期违约方的责任,给予对方应有的救济是十分必要的。按照英美法的规定,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选择承认预期违约,立即行使诉权请求法律救济,也可以选择拒绝承认预期违约,等待合同履行期到来后再追究违约义务人的实际违约责任。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立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其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探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对预期违约制度做出了规定。本文在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救济方法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尝试着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笔者认为,逐步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呼唤着健全、完善的合同法律制度,它既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增强人们社会责任感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交易安全之必需,更可以强化人们的公益心、减少社会损失。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契约经济,契约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工具,它契合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反映并加强了市场竞争。严肃合同的效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也更符合公平原则。本文的目的就是希望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预期违约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本文选取上述内容进行分析,希望能发现其中的一些规律以及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理解预期违约制度的内涵,能够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民事审判实践工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