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从质与量两方面对主客观连接因素进行衡量,寻找和确定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最本质、最真实联系的一个国家或地区,从而以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其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近年来最流行的冲突法原则或方法,它起源于英美国家的司法判例,初显端倪于本世纪50年代,并最终确立于70年代。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越性在于其以富于弹性的连结点取代了僵化的连结点,以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克服了传统国际私法的机械与盲目,具有较大的弹性,能够应对法律选择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特别是对具有偶发性、意外性和不可预期性的侵权行为法律冲突的解决,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被各国立法纷纷采用。我国在合同和扶养等方面也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然而,在侵权领域却一直没有采用这一法律选择原则。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和实证方法,力图通过对当代世界其他国家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成功运用的分析,通过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价值取向及其优点的分析,来论证我国有必要在侵权领域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并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领域运用存在的弊端进行解读,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便其能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优越性,更好地解决我国侵权领域的法律冲突问题。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简要介绍,第二部分是对传统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解读,第三部分具体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运用,第四部分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侵权领域的发展空间。 本文的第一部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动因、本质、在国际私法领域运用的意义及在当代适用的情况等几个方面介绍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二十世纪是侵权行为冲突法的世纪,随着现代科技、交通、通讯等事业的发展,传统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越来越显出其滞后性和僵硬性。本文的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主要的传统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折衷法,对它们进行简单的评价,指出其弊端,特别是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方面。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运用是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变革和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