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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罗马法时期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家族财产,避免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挥霍浪费自己的财产,或者其财产被他人侵吞,侵害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监护制度一方面起着保护被监护人基本权利的作用,一方面起着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深入发展,监护制度的功能和价值目标也逐步确立为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中心。经济的快速发展引发了社会生活方式的变革。在我国农村表现为大批青年夫妻进城务工,把未成年子女留给年迈体弱的父母代为抚养和监护;而在城市则主要表现为监护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是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不到位的情况。因为监护的缺失,出现了所谓的“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和贫困家庭的儿童,既而出现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上升、城市的童工现象和青少年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建设现代法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当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缺失时,国家法律应当给予有效的救济。当代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完善监护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监护从家庭内部事务成为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监护制度。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了补充性规定。以上规定构成了我国监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民事审判和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上规定日益表现出不足与缺陷,尤其是针对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法律救济没有进行有效的制度设计。笔者在本文中拟对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监护中存在的问题和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本文第一章是关于监护制度概述,阐述了监护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监护的概念、性质和功能以及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论证了现代监护制度的功能和价值目标已发展为以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为中心。本文第二章重在阐述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监护现状中存在的监护缺失及救济问题。分析了我国当前在未成年人监护中因监护权的缺失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