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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自19世纪出现以来,发展很快并被广泛采用,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和国际商业的“生命线”。信用证最主要的特点是其独立抽象性原则,指的是信用证与其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而不论基础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互相一致,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然而该原则为欺诈行骗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因为根据独立抽象性原则,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即予付款,而不受基础合同的制约。针对这一情况,各国为了弥补信用证机制运行的缺陷,纷纷对信用证的独特机制进行了修正,确立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当存在信用证欺诈时法院可能会引入欺诈例外原则来保护开证申请人的权益,该原则是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完善和补充,它维护和巩固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据统计,以信用证结算的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中国目前的国际贸易结算80%以上也采用了信用证方式。我国是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受害国之一,但是由于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审理有关信用证欺诈案件中出现了错判,甚至于滥用欺诈例外原则的现象,在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日益增多,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及其欺诈后如何采取适当救济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已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就显的尤为迫切。 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信用证相关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点。第二部分在提出信用证欺诈概念的基础上,对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和危害进行分析,并且提出了防止欺诈的对策。第三部分是论述了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法律问题,包括欺诈例外原则的定义和欺诈例外原则中欺诈判定的标准,并且分析了法院根据欺诈例外原则而发出的禁付令。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