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什么是讯问?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讯问活动可以被视为侦讯机关为获得犯罪嫌疑人陈述,揭示其犯罪目的和犯罪过程的细节及其查获其它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而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是一项重要的取得证据和获取线索的侦查方法和手段,对于揭露和证实犯罪往往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从古到今这一制度都受到了各国的高度重视和立法保留。但是,现代侦讯制度的构建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为中心的,基于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现代诉讼原则,犯罪嫌疑人不再负有积极协助国家追诉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法律义务,在讯问过程中,是否进行陈述,作何种性质的陈述完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自由选择。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侦查活动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几乎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侦查活动极为强调口供的作用,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视作侦查破案最直接、最经济、也是最重要的手段。讯问作为侦查机构代表国家针对个人进行的追诉活动,几乎无时不面临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个人的自由与权益的问题和滥用国家权力的危险。现行侦讯制度较多地考虑了如何使侦查人员有效地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这一方面的规定,没有确立科学规范的权利告知程序,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加之侦讯过程的封闭和缺乏有力的监督,对讯问的间隔时间、地点以及讯问结果的固定等都规定得较为笼统,对侦查讯问程序难以真正起到约束作用,造成讯问中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现象屡禁不止,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在实践中难以得到保障。因此,需要对我国现行侦讯制度进行反思,借鉴法治国家的成熟经验,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维持一种平衡,从而完善我国侦讯制度。笔者认为,侦讯制度的完善须充分考虑我国社会治安和刑事司法的现状,遵循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坚持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首先要确立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实行无罪推定,建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明确讯问的方法、时间、地点和条件的限制;其次扩大律师的帮助权,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权利告知程序,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保证侦查讯问的公开性和合法性;最后还要加强对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实行侦查羁押分管制度、明确审记分离,实行审讯主体与犯罪嫌疑人隔离制度以及提高侦查人员的修养,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等,从而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其陈述的自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