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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权,已不可避免地成为了现代社会政府转型而由此带来的普遍现象。“有损害必有赔偿,有侵权必有救济”,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逐步将国家赔偿纳入法制化的轨道。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一国民主政治文明程度的国家赔偿制度在我国最终得以确立。行政赔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类型之一,使我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直接反映了一国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因此历来被视为行政救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倍受关注。然而,《国家赔偿法》颁行近十五年的历程表明:由于历史和现实多种因素的影响,这部法律尚不完善,许多立法之初没有料想和顾及的问题亦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和发展而日趋显现;公民行使“获得行政赔偿”这一救济性的权利经常遭遇“被拒赔偿、获赔甚少”的无奈和尴尬局面。这让我们深刻的认识到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2008年10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即此,近年来一直广受争议的赔偿修改问题正式被提上国家立法活动的议程。2009年6月22日,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二审。10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继续审议。
本文试图立足于实际,借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以全国人大公布的修正草案为中心考察,对其所型构的行政赔偿制度较之于前的超越与缺陷试作基本评估,并针对国家赔偿制度下的行政赔偿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在比较借鉴域外优益理论和制度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以探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