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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日常生活行为,如商品销售行为、金融服务行为、网络服务行为等,往往被犯罪者所利用,客观上促进了正犯侵害法益结果的发生,然而这些行为本身都是无害的、不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此类行为即中立帮助行为,构不构成帮助犯,具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这一问题在国外很受关注,然而国内理论界的研究还甚少,实务界也没有给予重视。而且理论和实践中有将中立帮助行为等同于一般帮助犯进行处理的倾向,如此必定会扩大入罪范围。研究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应先从学术上进行探讨,提出一个成熟的理论标准,之后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进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的视角进行研究,对德日刑法和英美的判例进行研读,在借鉴与创新的基础上提出中立帮助行为入罪的标准,最后创意性的提出立法建议。具体来看,本文分五个部分来探讨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问题。第一部分为中立帮助行为的基本概念问题,主要来鉴别中立帮助行为与帮助行为,研究二者之间的区别。第二部分是域内外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理论争议,国外理论界在对中立帮助行为的惩罚范围应做一定限制上达成了共识,然而对限制程度与限制范围又有不同见解,提出了不同的学说理论。大致上分为主观说与客观说,各自内部又分出不同的学说,每个学说都有各自的可取与不足。第三部分为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判断,在分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探讨中立帮助行为成立帮助犯的条件,提出判断标准。第四部分将中立帮助行为进行分类,并用笔者提出的标准来对每一类型的中立帮助行为进行分析。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帮助犯的立法构想,对国外帮助犯立法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帮助犯立法的现状及缺陷,提出自己的立法构想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