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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问题已成为困扰当代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难题。在政府实施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中,税收作为经济政策中的一个重要杠杆,必然可以影响就业。凯恩斯学派的经济学家们认为,失业最直接地表现为劳动力供求总量失衡和劳动力供求结构的失衡。现代就业理论认为,决定一定时期就业水平的主要因素大致有经济增长、经济结构、管理与技术进步、人口、劳动工资五个方面。根据就业变量和就业函数,我们可利用税收政策来调节劳动力供求的失衡,从而解决失业问题。税收政策对劳动力需求的影响表现在:运用与经济增长保持适当、协调比例的相机抉择税收政策,从而相应地扩大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运用税收政策鼓励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政府还可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以此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实行外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可以提高本国的就业水平;通过税收优惠来鼓励失业人员自行创业、鼓励企业雇用工人,以此直接扩大就业需求。税收政策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则主要通过征税控制人口增长、税收优惠鼓励教育来提高劳动者素质、征收社会保障税筹集失业保障资金作为促进就业的补充方式之一。西方国家在运用税收政策促进就业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许多发达国家都以较低的宏观税收负担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以此确保经济稳定增长和促进就业。通过开征商品税(如增值税)来弥补税收收入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发挥税制结构对经济增长和就业的综合调节作用。西方国家还普遍采用低税率、减税、免税、税收抵免或退税、加速折旧、设置起征点、延期纳税等措施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年轻的税种,现已成为许多国家的主要税种。我国在“长期非充分就业均衡理论”及“就业优先战略”指导下,已实施了许多税收政策来促进就业,如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的优惠;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以及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等。这些税收政策对促进就业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在调节经济结构方面,产业优惠导向不足,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失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优惠方式单一、覆盖环节窄、涉及税种少;税收优惠侧重于东部沿海地区,不利于地区间的协调发展。在直接扩大就业需求方面,某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给予的税收优惠面窄,使用条件高;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无法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得到切实执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形式还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