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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是研究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起点。早期公益诉讼的制度理念和程序设计都属比较法研究,解释者希望通过对公共利益的检视分析来扩大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伴随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司法机关不断总结公益诉讼的办案经验、归纳公益侵害的行为类型。遗憾的是,相关立法内容模糊且范围局限。除了环境、消费领域的直接对应,“等”字类公益诉讼存在立法跟进、实务经验、程序规范等现实困扰。虽然有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制度实践的兜底资格,但支持适格主体起诉仍具有必要性。需要深刻认识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边界与实践导向,引入公益判断的论证程序,重塑“归纳+列举”的受案范围体系。完善从发现线索到提起诉讼再到法院受理内容的配套衔接。在现实需要的前提下,探索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等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