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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试图从一个历史的角度来研究美国宗教与同性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并探讨其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同性恋现象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如影随形,曾在某些社会、文化群体中享有很高的地位和认可。但同性性行为与同性恋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侧重其生理层面,后者注重其心理层面。为避免混淆,本论文的“同性恋”定义取其心理层面的狭义定义,以区别于纯粹同性间的性行为,如鸡奸、娈童等。美国印地安纳大学性研究所(也称金西研究所)的保罗·格布哈德(Paul Gebhard)把心理上的同性恋定义为“具有对同性身体接触的愿望,或想到或看到相同性别的人会产生有意识的性兴奋”,意即指同性间的一种爱。在德国医生Benkert 1896年创造同性恋(homosexuality)这个医学名词之前,同性性行为一直被基督教教会谴责为罪恶;在一些欧洲国家,如英国,法国等,同性性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更有甚者,男人因同性恋行为而遭监禁,如一百年前英国的奥斯卡·王尔德即是如此。几个世纪以来,对同性恋的排斥态度在基督教文化圈内不断延续,甚至得到加强。而美国,作为泛基督教文化圈中很重要的一环,在对待异己上的不宽容态度更是独树一帜。派别林立的宗教和高得惊人的宗教人口比例更让基督教与同性恋之间的冲突吸引了世人的眼球。同性恋现象的历史性、生理性、普遍性等因素并没有为它赢得基督教的宽容态度。虽然随着美国自由民权运动、性解放运动和种种反传统的社会运动的兴起和发展,美国同性恋群体已经勇敢地走上美国社会的前台,公开谋求平等的权利以及法律的保护,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认同和阶段性的胜利。但无法否认的是,美国同性恋群体这一亚文化群体仍未从根本上摆脱被压制、被边缘化的命运。作为美国这个无“国教”国家的“准国教”,基督教依然是美国社会中反对同性恋力量的主力军。本文拟从分析美国同性恋人群与基督教的历史纠葛和当代恩怨出发,审视美国同性恋问题所面临的尴尬局面,并指出美国基督教势力和以基督教传统价值观念为指南的美国大众道德观念仍是美国同性恋群体在21世纪进一步争取平等地位、合法权益的最主要障碍。双方的未来发展空间需要同性恋群体和美国基督教团体共同寻求和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