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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修订后的新《律师法》正式实施。新《律师法》对我国律师执业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三大组织形式确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家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这次修订过程中,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形式在取消与保留之间引起了众多争议,最终因我国欠发达地区的现实需要而予以保留。保留的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成为律师执业组织形式的过渡性形式。但由于设立时的特殊时代背景,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以国家为出资方,管理体制僵化,在人事和财务方面没有独立处理权等特征,这些特征与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导致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法积极参与行业竞争,因而陷入了律师人数少且留不住人,案源不足而行政事务和政府事务却繁重不堪,以及无话语权的窘境,发展前景十分暗淡。本文试图从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沿革和面临的困境入手,深入剖析现行国资所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论证国资所改革的必要性,并对改革方案进行初步探讨。第一章简介国资所发展的概念、特征和沿革,并以新《律师法》对律师执业组织形式的调整为切入点,探讨保留国资所的原因。另外,以国资所面临的发展窘境承接下文。第二章详细论述国资所的管理制度和现实矛盾,包括国资所设立时产生的产权、编制和经费问题以及内外部管理体制问题。主要介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和现实缺陷,着重探讨在人事、业务、财务、行政和风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章针对困境,探讨国资所今后的改革与发展途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市场化,调动律师工作的积极性;认清国资所的独立法人组织性质,理清国资所与行政单位的关系,扩大国资所在人事、财务管理上的自主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明确市场定位的基础上扩大业务范围,同时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的法律事务;吸引人才,加强培训,提高律师素质,搞好文化建设;大胆尝试新的律师执业组织形式,打破形式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