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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基础设施行业的电信业,在国家一系列强有力的改革措施推动下取得突出成就的同时,也成为社会各界持续关注的焦点之一。长期以来,不少的评论与声音直指政府监管不力或举措失当。“行政法的生命在于适应社会的需求”。面对有关电信业政府监管的种种质疑、批评与指责,行政法学界理应思考的是,电信业是否真正需要政府的监管?如果确需政府监管,那么,政府监管权应如何配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该如何划分?政府该使用何种手段与方式进行监管?监管权的运作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应设计何种制度来防范和纠正监管权的滥用与异化?本文试图回答上述问题。全文分为六章。第一章,绪论。本章介绍研究动因,分析研究的意义,检视国内外研究的状况,并交代研究的思路、框架与方法。认为对电信业政府监管加以研究有利于积极应对从“全能型国家”向“监管型国家”的转型;有利于改进电信业的政府监管,促进产业发展,增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拓展行政法学研究的领域,促进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化。第二章,电信业政府监管的必要性。本章首先对政府监管加以厘定,之后论析政府干预的正当性以及政府监管在现代政府干预中的地位,然后探讨电信业政府监管的必要性。认为政府监管是行政主体以矫治市场失灵为目的,依法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直接的经济、社会干预或控制的活动,是在不存在市场最优解的前提下,由政府替代市场的一种次优制度安排。政府监管在现代政府干预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电信业基于技术、经济上的特征,存在公共物品、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收入分配不公平等一系列市场缺陷因素,并且具有明显的自然垄断性,客观上需要政府加以监管。第三章,电信业政府监管机构。本章先剖析我国电信业政府监管机构的现状与问题,然后探讨域外电信业政府监管机构的典型模式及经验,最后提出我国电信业政府监管机构的重构设想。指出我国电信业政府监管机构目前存在独立性差、监管职能分散、专业性欠缺、权威性不足、可问责性弱、法治化程度低等问题。认为基于电信业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为了实现良好的监管,需要监管者具备深厚的专业素养,需要成立集准立法权、行政权和准司法权于一身、具有较高的独立性、进行高度专业化运作的机构。考虑到“三网融合”的趋势、我国的国情以及域外的经验,认为可以在遵循独立性原则、专业化原则、法治化原则和效率原则之基础上,建立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通信监管委员会,对电信、广播、有线电视等实行一体化监管。第四章,电信业政府监管范围、手段与程序。本章从政府失灵与电信业政府监管的有限性出发,探讨电信业政府监管的范围,然后检视电信业政府监管的传统手段并提出改进与创新的设想,最后择取电信业政府监管程序中广受关注且亟需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进行探讨。认为在监管范围上,应逐步弱化市场准入与电信资费监管,而加强服务质量、互联互通和普遍服务监管。至于电信资源、电信安全监管,大体上可以维持当前的状况;在监管手段上,应革新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传统手段,并可尝试引入特许投标、行政合同与信息披露等手段;在监管程序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现有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第五章,电信业政府监管权监督。本章首先分析电信业政府监管权监督的必要性,然后在检讨我国政府监管权监督机制的现状与问题,考察中外相关机制的经验之基础上,探讨我国电信业政府监管权监督机制的完善之道。认为政府监管权现行监督机制存在针对行政权行使的一般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专门针对政府监管权的监督机制等明显缺陷,既需要从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以形成监督合力、加强监督法律制度建设以实现监督的法治化等方面健全行政权一般监督机制,又需要通过创设人大特别调查委员会和法院审理有关监管案件的新机制等建立起专门针对监管权的特定监督机制。第六章,结论。指出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良好的政府监管。在我国从全能型政府向监管型政府转型中,需要尽快探索出融汇域外成功经验、契合中国国情的政府监管机制。而关于电信业政府监管的研究对于在其他自然垄断行业甚至其他经济性监管领域和社会性监管领域建构现代政府监管机制也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