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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中,信息技术在各领域中被广泛的利用,在劳动关系中也不例外,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利用信息技术收集及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但往往在此过程中因越过必要及合理限度而侵犯劳动者隐私权。另外,用人单位因对劳动者个人信息过高的追求,而以强势姿态要求劳动者主动提供各类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从而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问题,亦是信息化时代中劳动者隐私权保护所关注的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具有天然的不对等性,劳动者通常因财力、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因素而处于弱势一方,在信息化时代中这种不对等性因用人单位大量使用信息技术而更加明显,这是劳动者隐私权极易受到侵犯因素之一,因此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应着重凸出倾斜性的特点。通过借鉴分析欧盟及德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可知,《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现了对处于弱势一方数据主体的倾斜性保护,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之中,实质上保护了劳动者隐私权,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充分保护劳动者隐私权。另外,应注意到权利配置不均衡、合理监管缺失、法律救济途径不完善、工会职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同样是导致劳动者隐私权受到侵犯的因素,应尽快完善《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强化劳动监察部门监管职能、完善法律救济途径、充分发挥工会维权职能,使劳动者隐私权在信息化时代中得到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