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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制度是公司法人的内部监督机制,它对于防止经营者利用职权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滥用经营权力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以及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的监事制度由于各方面原因在实践中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监事制度虚设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对于中国公司健康有序运行和市场经济发展都是极端不利的。根据我国的国情来完善中国公司的监事制度关系到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成败。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完善监事制度,法学研究者进行了很多探讨,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分歧。本文以中国监事制度为研究对象,对监事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对中国监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加以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监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解决方法。理解监事制度的基本理论是研究解决实践问题的必要前提。本文第一部分首先探讨了监事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监事制度的概念、监事会的性质、监事制度的功能、特征。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主要是董事会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的常设机构。笔者认为监事制度的性质具有法定性、独立性、监督制衡性、内部自治性和常设性。监事制度的首要功能是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次要功能是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利益。监事会行使职能的特点是不参预公司的经营决策,监事对其失职行为承担明确、严格的个人责任,以及监事会的权力来源具有一定的外部性。通过这些研究明确了监事制度在公司法中的地位、作用和特点。然后通过考察设立监事制度的理论基础即代理成本理论、分权制衡理论和公司自治理论,进一步探讨公司设立监事制度的宗旨及监事制度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机制。随后考察了各国监事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元制、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和日本为代表的并列形态的组织机构。通过研究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一国监事制度立法模式是与其公司法理念和市场背景相适应的,这对我国监事制<WP=71>度也有一定启示。我国监事制度立法模式符合当前国情,目前通过完善公司组织结构来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完善中国监事制度最有效的办法,这一部分为下文论证我国监事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整合打下了基础。以上的这些理论问题为分析当前监事制度在中国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基础。在本文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中国监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监事会独立性方面的问题、权利刚性方面的问题、责任规定方面的问题以及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能冲突问题。监事会的人员任免机制不合理造成监事会的独立性差,监事会的议事机制不明确,监事会的职务经费来源和监事的报酬缺乏物质保障,监事会的职权力度不够、缺乏程序上的落实措施,监事的责任内容、要件和追究方式规定不够明确,以及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可否并存、应如何并存都是我国监事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随后从中国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入手,从外部环境和文化背景上分析了监事制度规定不够完善的原因,即强调经营者意愿的贯彻,公司集中型股权结构的影响,以及过分重视外部监督从而忽视内部监督。第三部分首先探讨了世界范围内的监事制度的立法趋势,即为适应市场经济的日益复杂和大型股份制公司的迅速发展,公司自治理论的发展背景下监事会职权的扩充和监事会职能的强化。对我国监事制度的具体规定逐一分析,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善的措施,并提议对立法上的空白加以填补。这一部分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阐述的。第一,如何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问题。试从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和任免、监事会的议事机制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经费来源及监事的报酬几个方面的完善来加强其独立性。主张在监事会人员组成方面,暂时不建议引入外部监事制度;在任期上监事的任期应短于董事会;监事的议事机制和表决程序必须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监事和监事会的经费来源应该有可靠的保障;监事的报酬应保证其有足够的履行职责的动力。第二,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如何整合以协调发挥作用进行了一定探讨,认为有关监事制度的规定主<WP=72>要是强行性的规范,而有关独立董事的制度则应该主要由契约性规范规定。第三,关于监事职权、义务和责任的规定。通过从实体上和程序上细化、强化监事的职权,明确监事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以及对监事责任性质、要件及追究方式的分析,为监事制度如何设置能够保证监事明确其职权职责,充分行使其职能提供了比较详细的参考。在职权方面提议设立监事代表权制度;在责任方面提出监事的责任主要是个人责任,是严格的和明确的,分为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要与公司一起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股东大会制度与监事制度的配合完善。因为监事制度处于整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机制之中,要充分的发挥作用必须与其它制度同步完善,其中有监事制度有直接影响的就是股东大会制度。中国的股东大会的权力范围应适应缩减,法律地位应该强化,以保证其真正代表全体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为监事会正常发挥其职能提供强大的支持。这一部分写了对监事制度功效有主要影响的几个因素,如股东大会的议事机制需要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