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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其伴随着集体经济的产生发展而逐渐演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一定的时期内流动性较小,且在户籍制度的规范下易于认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流动性增强,原有的成员资格认定规则已经不能够满足需要。近年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引发的司法案例与日俱增,尤其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承包地征收款分配纠纷更是集中性的反映了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严重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要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要实现这个目标就要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建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虽然引起了大量学者的关注,但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资格认定”等相关概念没有达成基础共识,研究的对象不同,结果大相径庭,没有可比性。由此本文第一章首先梳理了三个关键的概念,并对研究对象进行抽丝剥茧,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核心对象是“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成员”。在梳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性的大前提下,承包地征收纠纷中的双方主体满足了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性为小前提,进而得出承包地征收纠纷能够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结论。第二章对承包地征收纠纷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反映出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体现在四个方面,即认定主体不明确、认定程序不规范、认定标准不统一与认定结果救济手段的单一性。紧接着第三章从历史因素、区域差异与法律因素三个方面分析了影响成员资格认定规则的因素。历史因素决定了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产生的根源,区域差异表明了成员资格认定必须要考虑的现实状况,法律因素则提供了解决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立法出路。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则,第四章首先提出了要遵循广义、狭义两个层次的一般原则,其次分别从四个方面来具体操作,即明确认定主体,立法确认集体经济组织为成员资格认定的唯一主体,制定过渡时期认定办法;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形成“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归档”五步走;统一认定标准,由多因素决定论取代单因素决定论,即以新内涵的经济联系因素为首要考察因素,户籍因素按农龄统计来作为参考因素;增加诉讼前置程序,将仲裁制度纳入到成员资格认定救济方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