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决策失误的影响重大,一旦失误,不仅会产生重大的经济损失后果,牵连社会和人民,同时也会导致党政权稳定性和公信力下降。在我国,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谁决策、谁负责”,这一依据是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早在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即确立了的。2019年9月,国务院颁布施行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成为我国目前这一领域中最高效力的上位法。此前各级地方政府陆续围绕依法决策出台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但看似庞大规模的行政决策追责法律规范,实际的实施反馈并未达到预期,本质上属于政府决策的自控模式。从行政法治的实践而言,一直以来鲜见首长或其他主要负责人因决策失误被追责的实例。从概念的渊源上,行政决策应属政治学和行政学的范畴,目前行政法学现有的法律规范难以承载对行政主体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从范围上只能将其归于行政行为的两种类型,或具体或抽象。而行政立法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并不具有可诉性,要实现责任追究就只能在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诉讼中对其所依据的规范进行附带性审查,或被撤销或被修改,仅能通过《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对其个人的决策予以追究责任。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层面上来分析,行政决策则在行政法学范围中的定义和外延上不具有独立的释义。从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上看,目前各省市颁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大致相似,是由于各地大多都在行政学内涵上的行政决策定义之上加以“重大”两字予以区分;从规定的内容上,值得肯定的是《规定》罗列了重大决策的事项,并要求以目录清单的方式予以管理;并且部分省市及县级政府已经相继颁布实施了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及有关其合法性审查及听证等机制的具体规范,如山东泰安、河北邯郸广东汕头等,但多数地区政府尚在谋划中。对此,国内学者曾尝试采用“实证主义”和“行政过程论”两种手段和方式对其予以补充和规整,但实践中难以成效。无论是法学概念的释义还是实证分析或行政程序方法论的分析都属于合法性层面的评析,因此,本文试图对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进行形式合理性的评判欲以弥补合法性解析时的缺陷,更深层次的从价值层面上即实质合理性层面上加以分析并为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制搭建深厚的法哲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