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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历来都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经常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而目前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因为各种原因,在实践中一直没有达到在理论层面上可以达到的结果,以致于当事人没有办法满足自己的正当权利,而在这个时候,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合意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出现,在民事执行程序之中得到了价值的体现,为“执行难”方面提供了一定的途径进行解决。但是目前在学术界对于民事执行和解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执行和解的效力为何?并没有达成一致。 本文运用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论证执行和解协议的定义、性质,以明确该类和解协议的效力,通过对目前法律对其效力的相关规定的研究及其与现实执行状况的冲突,进一步弥补当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和解协议发生争议时,难以进行处理的问题。最后重点强调应当在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救济方面。 全文共三万余字,从以下几个部分研究了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一部分: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具有的意义以及概念。笔者从目前各界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定义,结合该类和解协议的基本特征,对其进行定义并与相关概念区分。继而对学术界现有的学说争议拨乱反正,将该类和解协议定性为私法行为。 第二部分:探究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所具有的执行力问题。结合强制执行请求权理论来论述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不应具有执行力。 第三部分:对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目前状况展开介绍,并与我国如今的法律规定相结合,针对和解协议的执行,在不同的履行状况中,分析民事执行以及和解协议的相关内容。 第四部分:分析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之中的救济方式,并与没有履行完成的和解协议的状况相结合,采用债权人异议之诉与债务人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