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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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依靠自身内在的力量还是外在的强制力来推行、实施,这是法学家们长期争论的问题。每一个时代的法学家都依据各自对时代社会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的把握,对这个问题试图提出自己的理解,构筑自己的法律理论体系。概括来说,主要有两种法律理论主张影响颇为深远;一是从法律的外部寻找法律实施的动力,将国家的强力维系视为法律实施的保障;另一种理论试图在法律内部来寻找法律生长和运动的动力。该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应当从法律的正当性及所带来的社会感召力来解释法律渗入社会的过程和机制,并把法的合理性视为法律一切力量的源泉。在古代自然法时期,从被誉为“哲学王”的柏拉图到“古代最博学的人”--亚里士多德都认为法是用来维护正义的手段或法是正义的具体化;在古典自然法时期,法学家们虽承认规范人们行为的是实在法,但实在法却要受到由人类理性、正义构筑的自然法的支配。因此,在这一时期,法的本质被认为是正义的、理性的思想仍占主导地位。当历史发展到18、19世纪时,实证主义法学派异军突起时,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强制性,其运作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这一强制性理论的学术观点才反客为主,成为法学理论界的指导思想。而到了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时,法律“强制力”的观念又遭到了西方法学理论界一些学者的广泛质疑,这其中以美国新自然法学家富勒为代表。当我们要深刻讨论法的本质特征这一根本性、基础性的理论问题时,有必要对这两种影响久远的理论主张进行剖析,以找出分歧的根源,从而确定科学、正确的法律基本理念。本文试图从我国及西方法学历史上有关法的强制性理论的发展沿革着手结合近代关于法的本质说的各种学术观点,以对法的强制性属性进行评述。通过与法的正当性理论的对比,来揭示法的本质特征究竟为强制还是正当。同时,在法律实施的问题上,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或者仅仅依赖法律自身的正当性,都无法解决法律实施的基础这一理论难题,法律实施必须依靠内在力量与外在力量的整合,本文试图通过将法的强制性和正当性予以结合以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这对于揭示法的本质,确保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更好的实施,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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