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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特征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在其专利失效后是否还能依著作权法进行后续保护,理论界对此一直都存在争议。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排除对专利失效的外观设计依著作权法的后续保护,各地司法裁判也因此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能否依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该外观设计能否依其图案设计要素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后续保护;二是,该外观设计整体是否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后续保护。目前,实用艺术作品应当作为单独列为一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已形成的基本共识,在此背景之下,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能否依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外观设计在其专利失效后究竟还能不能依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应该进行怎样的保护?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认识。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以外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专利失效的外观设计依著作权法进行后续保护的学界之争。学者们对此问题持有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三种不同的意见。否定说以知识产权选择保护原则为核心,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不可依著作权法进行后续保护;肯定说从知识产权双重保护原则出发,认为专利失效后的外观设计仍能依著作法进行后续保护;折中说则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的后续著作权法的保护是一种有条件的后续保护,其保护效力只存在于特定产品外观设计以外,他人在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意义上对该设计的使用,应当认定为是对失效专利的自由使用。本文认为折中说的观点更为合理,专利失效后的外观设计依著作权法保护具有正当性,但为了避免对专利已失效、进入公有领域的外观设计进行变相的专利权保护,而有悖专利法以技术公开换取市场竞争优势的立法目的,需对专利失效的外观设计依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出限定性规定,应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限制在原产品外观设计功能及表现形式以外,以此协调不同知识产权发生权利竞合时的保护机制。第二部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依著作权法保护司法实践的梳理。已有的案例表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是否能依著作权法保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持否定说观点的法院认为,专利权失效的外观设计会立即进入社会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对其加以使用,故不存在对外观设计著作权的侵害;持支持肯定说观点的法院则认为,当权利人同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作品著作权时,即使丧失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他人在使用该外观设计时,仍有可能构成对设计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本文认为,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应该明确区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他人在特定产品上使用与被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对专利失效外观设计的自由使用,不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第三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是否可获得著作权法的后续保护的域外实践考察。重点考察了法国、英国、德国以及美国的制度。除了对外观设计采取绝对的专利权和著作权双重保护的法国以外,英国、德国和美国也并未完全否定对专利失效后的外观设计进行著作权法后续保护的可能。本文认为,在考察域外实践的同时,应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我国专利权失效的外观设计构建符合国情,且合法合理的后续著作权法保护路径。第四部分外观设计在其专利失效后如何合法合理地依著作权法进行后续保护的建议。基于前文的各项研究,本文认为,在肯定专利权失效的外观设计依著作权法进行后续保护具备正当性的前提之下,同时为了协调不同知识产权法之间的保护机制,可以从立法上作出明示性规定,以消除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建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时,在著作权附则中增加一条解决外专利失效的外观设计依著作权法保护时与专利法的冲突问题,从而实现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对外观设计作品保护的协调,以此统一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做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