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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重视,公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和成效都在逐年增加。然而在野生动物生境得到改善、物种多样性得到保护的同时,野生动物的福利与公民的发展权存在竞合的现象也日渐显现,其现象体现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公民发展权的实现,两者之间存在着难以避免的矛盾。如何协调好人与自然的矛盾,不但是立法中的关键问题,也关系着人类发展权和生态系统平衡的实现。研究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关系、补偿内容,构建野生动物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并将补偿办法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是解决人与野生动物生存发展矛盾的有效手段,对传播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实现环境义务的承担与生态利益的获取得以公平分配,环境正义的实现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都有有力地影响。基于客观情态上的要求,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建立有序的野生动物保护生态补偿制度,迫在眉睫。目前,该制度的建立首先要解决的难点是对野生动物的界定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定义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其概念的界定亦众说纷纭,当下较为普遍认可的定义为:野生动物是非人工驯养、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动物,包括哺乳类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以及其他动物。结合已有政策和现行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对野生动物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可以作出如下界定:即公民或组织因保护野生动物而付出的积极投入、受到物质财产的消极减损以及可期待利益的丧失,由野生动物生态资源的受益者对其进行经济、政策、科学技术或实物等形式的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尽管该制度建立已有充分的法学、经济学理论基础和其必然性,但仍面临着许多障碍。这些障碍一方面源于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构建并不完善,另一方面源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本身存在局限。《野生动物保护法》是野生动物保护建设工作的的国家基本法律,但在关于野生动物生态补偿问题的规定上,仍是空白。除此之外,野生动物保护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还面临着人们保护动物观念欠缺和补偿经费不足等障碍。基于以上困境,野生动物保护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要加快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立法并及时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将生态补偿制度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同时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补偿的主体、范围、标准及方式。此外,还应强化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观念的宣传、教育,引入公众参与机制;积极扩展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和渠道,从而调解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矛盾,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